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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策法規 > 勞動關系義祥說勞動關系義祥說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是真的嗎?

2023年12月19日() | 打印內容 打印內容

在人力資源咨詢過程中,發現有不少人(包括一些HR),持有這樣的一種觀點:
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等于捧上鐵飯碗,用人單位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其實,這是錯誤的。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簡單來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因此具有相對的長期性、穩定性。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持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但是,無論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屬于勞動合同范疇,均適用《勞動合同法》。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員工,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老員工,在勞動法上,權利和義務基本是一樣的。
若真要細化區分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當用人單位需要經濟性裁員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屬于優先留用人員。
所以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等于勞動者端上了鐵飯碗,用人單位永遠無法與該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等,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然,勞動者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解除雙方所簽署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么我們來具體說一說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十二種情形: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現實中,也有經過協商,用人單位不支付或酌情降低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經濟補償的標準,可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2.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提供完整的證據鏈。
3.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需要提供完整的證據鏈。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需要提供完整的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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